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驾驶人因交通违法等原因,被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平县公安局桂山派出所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共计278辆(其中普通二轮摩托车173辆,轻便二轮摩托车4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27辆,小型轿车3辆,小型客车1辆,小型越野客车1辆,中型罐式货车1辆,重型自卸货车1辆,三轮电动车1辆,二轮电动车56辆,电动自行车10辆),现已超过3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交通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到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1年第三期通告报废登记表(6至8月含桂山派出所)
特此通告
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