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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我市举行《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暨施行动员会。会议通报了《条例》制定背景、过程、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情况,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条例》于2021年10月29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也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更是推动玉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力抓手。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主要聚焦市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陈规陋习和不文明行为,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社区文明、乡风文明等十六个方面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倡导,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及相关工作机制、保障监督机制。同时,契合玉溪实际,将“参与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讲好聂耳和国歌故事”“传唱红色歌曲”等纳入条例。《条例》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的形式鼓励引导文明行为、约束惩戒不文明行为,以“法”的刚性推动文明行为养成,以“法”的权威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主动性。

市委副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李红,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梁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良昌,副市长刘刚出席会议。

云南日报玉溪分社、玉溪日报、玉溪广播电视台、玉溪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县(市、区)宣传部部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玉溪地方立法基地、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代表和红塔区、江川区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人员参加发布会。(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编辑:liuyan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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