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进,增值税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不少人却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出现了以骗税为目的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
2013年至2016年间,通海县的龚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伙同高某某、王某某注册成立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海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为非法牟利,在没有真实水果类农产品交易业务的情况下,其多次为昆明市晋宁区的“云南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骗取出口退税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销售发票827份,涉及金额7700余万元、税额1000余万元,价税合计8700余万元。同时,在没有真实水果类农产品交易业务的情况下,冒用农户身份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收购发票607份,涉及金额4800余万元、税额620余万元,并于当年申报抵扣进项税510余万元。
2020年3月,通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立案开展侦查。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先后对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通海县公安局先后对上述四人执行逮捕。2021年9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出有罪判决,龚某某、李某某等四人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判决后,龚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沐海燕)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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