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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时需避开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的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该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假一赔三,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12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4、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编辑:刘玉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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