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为百姓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提供有利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经营者应做到:
一、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严把商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退市制度等,保证商品质量,不销售不合格商品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三、规范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坚决抵制价格欺诈;使用法定计量器具,确保称准量足,收费合理。
四、不做虚假广告,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欺骗顾客。
五、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不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商品。
八、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九、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十、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取信于消费者,确保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