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显示,2017年9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推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随着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的加快推进,在切实解决市民住房困难的基础上,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由于合同签订引发的相关问题,需要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适时修订。
针对共有产权住房买卖行为,上述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乙方(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代持机构)回购。
乙方(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丙方(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针对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行为,上述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乙方(购房人)出租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市级代持机构指定的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乙方(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主合同内容包括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等10章共计28条;《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主合同内容包括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等8章共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