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重新印发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
《通知》显示,职工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是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在提取方式及金额方面,《通知》规定:
一是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是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是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四是根据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