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资讯
  3. 正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外贸出口也开始由早期的线下模式慢慢衍生出了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出口销售模式。作为国际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在近几年展现出了强劲发展活力,成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促进“稳外贸”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

2019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前者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后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子商务法》同时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进一步界定了跨境电商活动中承担境内法律责任的参与主体,结合两个文件可将国内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分为三大类,即跨境电商卖家、跨境电商平台、相关服务提供商。因此处主要探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相关政策,故跨境电商卖家在此特指跨境出口电商零售企业。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主体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当前出口货物的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基础政策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当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的税收政策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政策相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根据条件适用退(免)税政策或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商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根据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规定,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取得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属于外贸企业的,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免)税凭证,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但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例如:某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纳税人为已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了相关进货凭证和报关单,则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意见》中描述,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仍按照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申报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退(免)税的适用范围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大致相同,跨境电商零售因涉及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申报和退(免)税申报时,可按照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参照一般贸易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来办理退免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均可参照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中有关规定对照查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跨境电商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栏次或免抵退税栏次;如果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申报的为次季度)将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二)免退税申报

企业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提供资料按照企业类型分别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要求相同。同样,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留存备查。  (李媛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
网上读报

扫一扫下载玉溪+新闻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发布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下载学习强国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博

扫一扫关注玉溪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