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拟规定: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二是天津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在资金紧张时职工及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意见稿》拟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