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同意建设
玉溪市华宁县
起则风电场、火特风电场项目
华宁县磨豆山风电场 资料图 曾永洪 摄
批复意见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2〕378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2〕9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起则风电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保供给促投资”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1〕21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1—530000—04—01—245996)。
项目单位为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00兆瓦,主要建设18台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3.6兆瓦风电机组2台,单机容量5.25兆瓦风电机组5台,单机容量6.05兆瓦风电机组11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65965.47万元,静态总投资64916.2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04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起则风电场和火特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31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pdf;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doc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华宁风电产业前景广阔 玉溪日报资料图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2〕379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2〕1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火特风电场项目已列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保供给促投资”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1〕21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2—530424—04—01—252338)。
项目单位为中电建(华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00兆瓦,主要建设19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5.25兆瓦风电机组18台,单机容量5.5兆瓦风电机组1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65613.02万元,静态总投资64357.7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06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起则风电场和火特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30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玉溪市华宁火特风电场招标方案核准意见.pdf;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doc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玉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