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公司的客户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引起损失的近因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一下“近因原则”。
案例
刘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刘先生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刘先生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刘先生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刘先生的家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争议焦点
刘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保险消费者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刘先生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刘先生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刘先生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刘先生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其次,尽管医院懂得可能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刘先生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
最后,刘先生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刘先生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排除了刘先生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意外为死亡的“近因”,死因可定性为“意外伤害”。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照与刘先生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通讯员 白黎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