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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

央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 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提到了强化要素保障、优化预售监管、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规范市场秩序四个方面。

在强化要素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提到,一是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从时间和空间上统筹好供需基本平衡。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权属边界不清晰、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开发基本条件的“带病”宗地出让,全面推广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工作。

二是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执行好贷款集中度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三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与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两个全覆盖”。根据市场调节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二套房首付比例。

四是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除当地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期外不超过180天。

此外,要高度重视洱海周边停工、停批项目,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作为,依法依规加快处置进度,化解风险。洱海流域城市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城市规划区内除文旅康养配套、城市更新类项目外,谨慎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存量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文化旅游、康养、会展、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在优化预售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到,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内容。二是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监管单元,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保障项目正常实施,维护预购商品房购房人权益的专设账户,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管,确保无过错方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存在土地抵押的,申请人应出具《大理州同意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承诺书》。

在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方面,《实施意见》提到,要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去化纾解,所购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畴进行储备。

同时,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

此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公开宣传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宣传价格不得低于楼盘表备案价的85%或高于115%,宣传最低售价的房源套数不得低于楼盘表内待售套数的50%。

此外,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编辑:刘玉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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