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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  春城晚报记者  罗南

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日前,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明确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章程、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场地设施、培训内容、申请材料、审核登记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提供了遵循和指引,有利于推动形成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模式。

机构注册 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准入指引》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含有“培训”两字。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

培训场所 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准入指引》要求,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对拟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者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培训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层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即2个及以上消防楼梯。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5年。

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时间 不得晚于20时30分

《准入指引》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此外,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年检。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载于8月19日《春城晚报》第五版)

编辑:刘玉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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