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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公布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完善玉溪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补齐住房保障短板,指导县(市、区)筹集、建设、管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体系,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第二部分为规划和建设。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品质、计划、投资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三部分为落实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规定的简化审批流程,土地、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第四部分为规范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租金标准,加强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管,规范租住运营管理。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4条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申请项目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玉正式就业的人员,重点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不设收入门槛;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面积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不少于筹集建设总套数的70%,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拎包入住”条件;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此外,《方案》还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两种建设方式:一是对于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区),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存量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梅)

编辑:刘燕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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