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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本月起施行

记者从玉溪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玉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经济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

《实施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标准、比例给予补助,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按照《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对一类人员实行全额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一类救助对象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2万元。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可多次享受医疗救助,但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于规范转诊且在云南省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的部分,经县级乡村振兴、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评估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其他救助对象为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此外,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对一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实施办法》指出,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过渡期间脱贫人口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执行。(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梅)

编辑:陶晓兰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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