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客户张某2019年5月2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交费2万元,交费20年。2022年5月18日张某因肝癌住院治疗,2022年6月3日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核发现保单处于宽限期内且未缴纳当期保费,保险公司在给付理赔金时扣除了客户欠缴的保险费,完成赔付。
案例分析
客户张某本次出险时在保单宽限期内,且在宽限期内申请理赔,此时保险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故按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如果本案件中张某在宽限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申请理赔,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案例启示
1.宽限期:自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2.宽限期的作用: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宽限期是为投保人提供了缓冲的时间,使被保险人不至于立刻失去保障。因此,此项举措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3.宽限期内出险的处理方式: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缴的保险费。
在此提示消费者,应注意自己保单的缴费时间并及时缴纳保险费,避免因保单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进行理赔。 (通讯员 郭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