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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五)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靠谱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旗下辽宁靠谱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第二区域金地名京店店长期间,组织员工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金地名京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吸收存款674万元,涉及人数26人,已付利息60万元,已付返点6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547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14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15日,刘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4日,刘某被决定监视居住;2022年1月14日,刘某被依法批准逮捕;2022年4月24日,刘某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28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组织员工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674万元资金,共造成投资人损失547万余元。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坚持树立正确投资观念,远离非法集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受害人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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