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宋某于2012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长期寿险,但2014年后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未交保费,在更换手机号和住址后也未及时前往保险公司更新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提醒到宋某及时续费。由于超过了宽限期,宋某的保单进入效力中止状态。2015年,宋某想起了自己的保单连续未交费,便联系了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继续交费。保险公司通知宋某,除了补交保费及利息外,还需重新体检,宋某对此非常不解。但最终经过沟通,宋某参与体检并通过,一次性补交了所欠保费和利息后,成功恢复了保单。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宋某由于超过宽限期六十日后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但她在两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保单复效,因此保单仍可以恢复。若两年内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单将彻底终止。但是对于涉及人身健康或寿命的保险单,为了排除“逆选择”,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重新体检,是为了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若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将可能采取不同的风险等级进行加费;若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可能拒绝保单复效。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所进行的对其自身有利,对保险人及其他投保者不利的选择。通常投保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因此,越是风险高的保险标的,投保人越热衷于购买保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关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的保障时间、交费时间、宽限期及复效的有关规定,明确自身权益。为了确保享有不间断保障,消费者应按期交纳保费,若因各种原因忘记交费,也应尽量在宽限期内交费,避免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只要一次性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可以进行复效,但复效时可能要重新进行体检,且复效后会重新计算“观察期”,即在复效后一定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按时交纳保费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避保单失效风险,投保人还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保费垫交”功能。这指的是在宽限期内若未能按时交费,保险公司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用来垫交当期保费,直到该保单的现价不足以支付为止,这样可以确保保单持续有效,消费者也可以得到保障。(通讯员 郭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