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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六) 警惕高额收益项目的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李某某在广州市成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负责人,通过举办联谊、短期旅游等活动,以该公司经营POS机及研发相关网络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予投资客户每月2%投资款的收益,诱骗公众签订《借款协议》《代理合同》,以交纳现金或向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投资。经查,李某某共骗取100余人资金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4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2019年5月,李某某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2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月收益2%已远远超过正常投资回报收益,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虚构美化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各种协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因此,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额返利诱惑,不要贪图小利,远离非法集资。高利诱惑是陷阱,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杨雪
网上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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