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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告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告

为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规范停车秩序,加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积极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加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自2023年0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红塔区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必须在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点或者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上随意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周边已划定的停放区域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所有停放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在准停区内整齐停放,车辆朝向一致。

二、沿街单位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规定,禁止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及时进行规范,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三、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劝其立即离开,拒绝立即离开的,可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非机动车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拒绝立即离开的,可处于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机动车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范停车,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通行秩序。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编辑:刘燕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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