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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七)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余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对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要点之一。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因此,从证据材料中可以推定张某某从未想要履行其债务,仅仅是将集资款项用于满足个人欲望,主观上具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警示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防止上当受骗。(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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