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资讯
  3. 正文

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十) 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经人介绍相继参与国某公司经营活动,积极招募社会公众投资国某公司。同年4月,国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吴某某、孙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返利停发。

吴某某、孙某某等人为挽回自己及团队损失,在明知国某公司操作模式违法,没有投资任何实体企业,没有办理任何金融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沿用国某公司运作模式,以日息1%、自投资次日起每天按投资款1%返利至200天止、介绍他人投资有500元或投资金额的5%的介绍费等优惠条件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及视频传播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虚假投资宣传、募集资金。截至2017年3月,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集资3.42亿余元,返还集资参与人本息累计2.9亿余元,集资诈骗5000余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

诉讼过程

2017年5月,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18年1月,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吴某某、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日息1%已远超正常投资回报收益,莫要贪图眼前利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树牢金融安全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攸莉
网上读报

扫一扫下载玉溪+新闻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发布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下载学习强国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博

扫一扫关注玉溪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