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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十二)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单位灌南某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为筹集医院建设、经营资金,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给借款人1.5―3分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000余万元,造成损失20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灌南某医院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警示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本案灌南某医院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轻信身边传言,不盲目追求高回报,擦亮眼睛,守好“钱袋子”,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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