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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防范非法集资(十三) 以殡葬服务为名非法吸收资金上亿元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李某昭及其实际控制的衡阳新某福公司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未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开发建设“衡南孝文化园”,对外以经营殡葬服务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李某昭先是对衡南县某村的雷峰寺进行改扩建,建设永旺塔及地宫,设立骨灰堂,以殡葬改革为名推出永旺塔长生圣位(骨灰龛)供奉预定项目,安排、指使公司员工大肆公开宣传孝文化园,以高额利息、红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后李某昭又安排旗下公司相继推出认购股权、地宫(骨灰堂)认筹、按摩椅经营等项目,持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李某昭等人在明知没有兑付集资本息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前夕还隐匿、销毁公司财务账目等财务资料,最终资金链断裂,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鉴定,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衡阳新某福公司、李某昭、李某共非法吸收资金10095.2329万元,实际集资诈骗9800.8776万元,截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已核实的被害人共1796人,其中大部分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诉讼过程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衡阳新某福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昭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具体组织、指挥、实施了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为本案直接责任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故法院对衡阳新某福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对李某昭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对李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件警示

当前犯罪分子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方式不断翻新,作案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涉足殡葬领域。本案是以殡葬服务为名实施系列诈骗的典型案例,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应谨慎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谨防上当受骗。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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