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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管理保护

近日,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提出,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星云湖、阳宗海、异龙湖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维护入湖河道健康生命和公共安全,提升入湖河道综合功能。入湖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变更情况及时更新。昆明、玉溪、大理、红河、丽江州市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的界桩、标识。

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入湖河道保护。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入湖河道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建立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市场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滇池和洱海流域内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入湖河道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加大对河流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助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经济社会发展与幸福河湖建设深度融合,努力提升河湖生态产品价值。

条例草案要求,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取水许可制度,除保留公共基础设施、文物、历史村落、原住民村落外,其他村庄、建筑物、产业及与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全面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入湖河道开展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状况调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开展入湖河道“一河一策”方案修编前应进行河湖健康评价。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的湖泊保护治理规划、一湖一策、一河一策要包含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在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及其他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项目;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造成生态空间面积减少;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未经批准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动;堆放、倾倒渣土、垃圾、泥浆、粪渣及其他阻碍行洪、污染水体的物质;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钓)鱼、设置拦河渔具,或炸鱼、电鱼、毒鱼等17项与保护无关的行为。

编辑:刘燕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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