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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订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6日至7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与原《规定》相比,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哪些新变化?后续如何发布实施?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办主任金云华表示,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由二十二条调整为二十条,主要有取消初审和预公示环节、取消申请人变更登记要求、优化选房环节相关规定三个方面的修订调整。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照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规定》进行逐条审阅和修改后,上报玉溪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发布实施。

“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优化了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取消了初审和预公示环节。”金云华说,个人或家庭提出申请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材料及时提交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上交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

《规定》明确,在选房环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选房,按规定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等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未认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了“申请人连续二次摇号都未摇中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三次可直接申领《选房通知书》”“《选房通知书》有效期三个月”等具体描述。(通讯员 罗钰明)

编辑:刘玉霞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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