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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十七) “广东邦家公司”非法集资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案件简介

蒋某某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万元,受害的社会公众达23万余人次。蒋某某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

案件分析

本案中非法经营模式具体包括:

1.销售会员卡,吸引会员加入。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以购买会员消费卡后,每季度可获得相当于投资本金16%至30%的固定回报,兜售公司会员卡。

2.与当地客户签订区域合作合同,进行合作经营。广东邦家公司以出资建立并运营“邦家租赁体验店”,进行区域合作,或者集资参与人出资购买汽车,可获得相当于本金25%至47.5%的投资回报,保证在一定期限返还本金为条件,与集资参与人分别签订《区域合作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吸引投资。

3.签订普通借款合同。兆晋公司以年利率为30%的条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吸引投资。

案件警示

警惕“高额回报承诺”。在一般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快速且持续获得资金,承诺的利率会远远高于银行同期理财利息,而且这类非法集资公司需要聘用大量的业务员进行推广,并承诺奖励高额佣金。支付高额的利息和高额的佣金,很难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所以这类非法集资公司要不断地吸纳新的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但最终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所以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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