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销售食品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明确自12月1日起禁止使用“生鲜灯”。肉类、蔬菜将告别“美颜滤镜”,还原自然本色。
在市场里摊位灯光下看着水灵光鲜的蔬菜、肉类,买回家却发现“失色”许多,在商超、农贸市场等购买过肉类、蔬菜的消费者都有过类似经历,其中的“奥秘”就在摊位上使用的“生鲜灯”。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商超、农贸市场内不同程度存在着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经营者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各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戴上了“美颜滤镜”。虽然使用“生鲜灯”并不代表经营者售卖的食品品质不好,但这种灯光的确存在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我市自12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生鲜灯’。目前,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向辖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督促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情况开展自查,如有不符合《办法》要求的,需停用并及时更换灯具设施;要求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督促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同时,组织执法人员采取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的方式,对我市从事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排查,做好告知与引导工作。”该负责人说。
《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