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周先生于2021年7月中旬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21年9月初,周先生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肺部病变,随后10月在医院确诊为肺癌并住院接受了相关治疗,出院后周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经核查,周先生确诊肺癌时距离保险合同生效尚不足180天,还在观察期内,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能无息退还其全部保费。周先生对此不满,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才确诊的重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周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观察期为180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80天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会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过周先生该注意事项,但周先生并未引起重视,且在投保后也未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观察期的相关条款。
实际上周先生确诊肺癌时,距离保险合同生效还不满180天,符合观察期出险的条款规定,故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容易忽视保险责任履行当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后续理赔出现矛盾和纠纷。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出现,保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观察期”“责任免除”等条款。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一般情况下,观察期为30天至180天不等(具体要看险种及保险公司的规定)。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预防道德风险和避免逆选择风险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消费者在阅读条款过程中如遇到不明白或理解上有歧义的,一定要及时向销售人员询问或拨打官方热线电话咨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观察期”“责任免除”等条款。这部分内容通常位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中。 (通讯员 郭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