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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大讲堂|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对于货物贸易收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4.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业务的要求。同时,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均可实现网上办理。

5.取消特殊退汇登记

货物贸易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6.税务备案电子化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企业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银行将凭企业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网上查验备案电子信息,企业无需打印纸质税务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7.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8.放宽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办理要求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通讯员 吴翠芝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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