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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切入点 立好管用法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推动地方立法上水平出精品

自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引领地方立法工作,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密切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红色资源保护、文明城市创建、城市更新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制定了8部“小切口、有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有力服务了玉溪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了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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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市更新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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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征集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的意见。

找准根本点

确保立法有遵循、有引领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重要政治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玉溪市的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牢牢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地方立法同玉溪实际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把握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始终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持续深化“玉溪之变”、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玉溪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不断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川铭说。

一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过程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规,将其作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政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二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思想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及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准确的理论指导来推动立法工作。

三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重大立法项目的调整及立法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共向市委请示汇报立法工作25次,确保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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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调研。

坚持“小切口”

确保立法出精品、促发展

在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小切口”立法聚焦问题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优势,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聚焦市委中心工作和群众所盼、工作所需,找准立法工作的突破点,坚持“一事一法”,不急于求成,不盲目追求数量,不降低标准,做到成熟一件、制定一件,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针对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存在缺乏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制度规定的问题,制定了《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针对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中存在保护对象属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保护措施乏力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为维护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针对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建设管理不规范、指标设置不科学、养护与管理责任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定《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为规范绿化活动、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玉溪作为全国、全省森林火灾高危高风险重点治理区,在职权职责、火源管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制定《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了法治支撑;

针对玉溪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展示玉溪文明形象方面缺乏制度要求的问题,制定《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针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中存在机制不健全、保护管理职责不明晰、重保护轻利用、革命遗址的教育功能和感化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针对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缺少规划统筹引领,更新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实施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在全省率先制定了《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

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饮用水水源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治手段乏力、执法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从坚持问题导向入手,找准立法工作的突破点。把立法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注重从实际出发,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着力选准立法项目、着力解决关键问题、着力强化可操作性,把立法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切、矛盾问题最突出的地方,既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重视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遇到的具体问题,使所立之法得到运用,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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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发挥主导性

确保法规落实好、见实效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施行后,我市先后出台《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和《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暂行办法》,成立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大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使其成为我市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案例,为继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红色文化,依法保护利用好全市130余处革命遗址发挥了重要作用。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后,促进城乡居民的幸福感更可持续、获得感更加充实、安全感更有保障,我市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治理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加凸显。

在立法过程中,我市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在立法调研上,在法规起草、修改、审议的各个环节,拓宽立法民主渠道,真正听取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带着需要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视察检查、问卷调查、列出问题清单等方式,全面收集所需资料和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法规草案所涉及利益群众的意见,收集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立法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在全市建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点建立以来,共提出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意见建议200余条,有效发挥了联系点社情民意“直通车”作用;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地方立法基地,聘请36名立法咨询专家,组织各类咨询论证30余次,提出咨询论证意见1000余条,充分发挥了专家的智囊作用;建立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立法协商、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确保每一项法规草案都广泛征求和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搭建起了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立法工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实践的桥梁和纽带,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自2016年以来,我市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制定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等21项工作制度,建立起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听证)、协商、评估到审议、表决、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使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做到规范高效、有章可循。玉溪市立法工作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培训班和2018年、2022年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玉溪均作了交流发言。(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陆合春/文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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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梦琪   审核:刘燕   终审: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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