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如有违反,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玉溪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城市,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委六届四次、五次全会对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其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年内审议项目。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32条,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及要求、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通过明确19项禁止性行为,细化10余项保护措施,创设2项法律责任,强化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管执法,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我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3个。从层级上看:市级2个、县级12个、乡镇级68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点)71个。按类型划分:地下水型79个、河流型15个、水库型59个。《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有利于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作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学习好、落实好《条例》,强化水资源统筹调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夯实项目建设,为全市各族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水安全保障。”玉溪市水利局负责人说。(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陆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