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是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1月1日起,《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本文就《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制定背景:立法为民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高品质的生活需要高质量的产品供给。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础保障,事关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玉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是坚持系统治水管水,努力构建从饮用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完整法规保护链条和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具体行动;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热切期盼的实际行动。
我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3个,从层级上看:市级2个、县级12个、乡(镇)级68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点)71个;按类型划分:地下水型79个、河流型15个、水库型5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类型丰富,呈现点多面广且分散的特点,因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实施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分重要。
据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我市水资源量少,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只有42.64亿立方米,仅占全省2141亿立方米的2%,人均水资源量1840立方米,远低于全省4535立方米的平均水平,接近国际公认人均用水紧张线,特别是红塔区、江川区、通海县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属于水资源极度紧张地区。特别是受近年来持续干旱影响,全市供水不足日趋严重,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市仍有因季节性缺水不同程度存在饮水安全风险的自然村。立法不仅有利于更好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还有利于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突出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且污染源产生因素多,存在管理难、保护力度不够、监管执法难度大的痛点和难点。《条例》的出台施行,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合理确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机制和措施,细化了保护区内相关禁止性行为,有效解决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不顺、保护措施不健全、威慑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条例》的内容及特点
《条例》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河长、林长的保护管理职责,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定期巡查、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以及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公布机制等,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形成长效机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活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变或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在《条例》中,全民参与处处彰显。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条例》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通过明确19项禁止性行为,细化10余项保护措施,创设2项法律责任,强化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管执法,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实举
“饮用水安全关系全市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学习好、落实好《条例》,强化水资源统筹调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为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水安全保障。”市水利局局长王建宏说。
《条例》虽然解决了水源地确定、保护区划定、保护区禁止性行为等问题的设计,但还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王建宏补充说:“比如,文本中对部分保护措施、处罚条款等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我们水利部门的职责就在于,需要在下一步的配套制度中明确和细化相关措施,进一步增强《条例》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颁布后,全市水利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侵占水域岸线、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案件,充分利用媒体曝光破坏水源地保护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做到“以案释法”,树立《条例》权威,在全社会营造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建设好饮用水水源地,提供优质充足的水资源,是缓解水资源不足的关键。”王建宏表示,未来将认真贯彻全市水利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坚持两手发力,加快亚尼河、十里河、上白云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加快滇中引水(玉溪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居民饮水质量。(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