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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

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重大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2024年2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严禁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严禁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

六、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十、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十一、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十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消防救援、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行动,组织对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进行排查整治,对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对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住建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编辑:高倩   审核:陶晓兰   终审: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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