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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玉溪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玉溪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火区域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周边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依法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格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车辆和人员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应当扫码实名登记,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火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防火责任,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编辑:高倩   审核:陶晓兰   终审: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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