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社会
  3. 正文

玉溪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家庭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玉市管规〔2022〕3号)及《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玉市管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缴存人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玉溪市辖区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组)贷款)的业务。其中: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称为商转公贷款业务;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称为商转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承办商转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新购、建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对商转公(组)贷款实施动态管理。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小于85%且有下行趋势时,启动商转公(组)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大于92%(含)时,暂停办理商转公(组)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商转公(组)贷款业务的启动及停办时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玉溪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具体情形如下:

(一)缴存人因购买住房时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足、住房公积金欠缴等原因,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不能满足贷款资金需求,但现符合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缴存人购买住房时该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缴存人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自建住房时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现符合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办理商转公(组)贷款除应符合现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二)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组)贷款、同意提前还款;

(三)抵押物产权清晰。

1.申请商转公(组)贷款的抵押物应为原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商业住房贷款抵押权人除原商业住房贷款的银行外无其他抵押权人;

3.除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4.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

(四)商转公(组)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转贷申请人)须是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系不动产权证书所属权利人;

(五)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转贷申请人自购房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产权及债务归属应清晰无争议,并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第七条 缴存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商转公(组)贷款申请。

(一)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建的房屋规划用途不是住宅的;

(二)商转组贷款转贷申请人自购房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申请商转组贷款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购、建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

(四)以一次性偿清该笔商业住房贷款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五)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除借款人本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外,载有其他权利人的;

(六)对缴存人家庭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商转组贷款扣款账户应与原商业住房贷款保持一致。

第九条 商转公(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按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原商业贷款银行认定结果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商转公(组)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办理原商业住房贷款时抵押物抵押价值规定比例。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认定;

(三)一般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两个月的月还款本金后的余额,取整保留到千位;

(四)商转公(组)贷款金额与该套住房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购房提取和偿还商贷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价;

(五)申请商转组贷款的,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加剩余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不得高于申请商转组时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商转公(组)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且不超过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期限;

(二)贷款期限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三)商转组贷款(抵押)期限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到期日。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应档次执行。

第四章 办理模式和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实行同行顺位抵押和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两种模式。转贷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办理:

(一)同行顺位抵押

该模式适用于转贷申请人所购住房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展顺位抵押权登记的管理机构,要求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受托银行为同一商业银行。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注销商业住房贷款抵押权。

1.申请。转贷申请人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确定办理模式、转贷金额等要素后,凭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玉溪市商转公贷款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同意书》和贷款所需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转贷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转贷申请人审批结果。

3.签约。转贷申请人(即借款人、抵押人)、受托银行共同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4.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

5.放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应当联合借款人于贷款放款当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手续,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须确保其商转公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商业住房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6.注销登记。商业银行应当联合借款人(抵押人)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二)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

该模式适用于转贷申请人所购住房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开展顺位抵押权登记的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转贷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注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

1.申请。转贷申请人凭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和贷款所需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转贷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转贷申请人审批结果。

3.还款。转贷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4.注销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应联合商业银行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的2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5.签约。转贷申请人(即借款人、抵押人)持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到受托银行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6.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贷款审批完成超过30日未办妥抵押权登记的,原审批手续作废。

7.放款。办妥抵押权登记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办理商转组贷款实行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模式,要求受托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同一商业银行。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同为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贷款发放→商业银行提前偿还部分商业住房贷款。

1.申请。转贷申请人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确定办理模式、转贷金额等要素后,凭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和贷款所需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组贷款申请,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商转组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商转组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转贷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商转组贷款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转贷申请人审批结果。

3.签约。转贷申请人(即借款人、抵押人)、受托银行共同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4.变更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5.放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应联合借款人于贷款放款当日办理提前偿还部分商业住房贷款手续,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须确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商业住房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第五章 办理要件

第十五条 转贷申请人除提供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要件外,同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未持有原件的,应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因遗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记载借款合同相关要素的信息证明(银行盖章)。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详见附件1)。

(四)《玉溪市商转公贷款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同意书》(适用于同行顺位抵押模式,详见附件2)。

(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信息变更协议》(适用于商转组贷款,详见附件3)。

(六)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6个月还款计划表、近一年还款明细。

(七)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模式时需要提供)。

第六章 贷款资金划转及处理

第十六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选择同行顺位抵押模式,以及办理商转组贷款的,贷款资金应于放款当日12点前发放至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应于当日16点前办结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选择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模式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转贷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的原因,导致贷款未能于放款当日完成转换而造成双边重复计息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抵押权登记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放款前,借款人申请不再办理“商转公(组)”贷款的,应征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意。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双方同意撤销“商转公(组)”贷款,借款人应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将原抵押物重新恢复抵押权登记至商业银行名下,否则借款人应赔偿商业银行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承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29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docx

附件2:玉溪市商转公贷款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同意书.docx

附件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信息变更协议(范本).wps


编辑:高倩   审核:刘燕   终审:攸莉
网上读报

扫一扫下载玉溪+新闻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发布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下载学习强国客户端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玉溪日报微博

扫一扫关注玉溪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