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经短信、书面催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请登录玉溪网“政府公告”板块查询,网址:http://www.yuxinet.cn),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9号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0877-2025670);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江大道右冯新村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联系电话:0877-2792952)。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0月9日
附: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共416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