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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多少|以案说险:向保险欺诈说“不”

案例简介

客户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在5家保险公司投保多种住院医药费补助险和每日住院津贴险,随后在其本人并未实际接受治疗的情形下,通过编造虚假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医药费收据等方式,虚构其本人多次住院的事实,随后以其个人名义向5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续,陈某冒用他人名义,在3家公司投保前述相同险种,采用相同方式,虚构他人多次住院接受治疗的事实,随后以被冒用人的名义向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总涉案金额19万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骗保,属于“数额巨大”,经过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还威胁着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破坏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开展反保险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护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消费者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通讯员 郭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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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玉霞   审核:张志云   终审:马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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