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奖励内容:
奖励的举报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软暴力”追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其他黑恶势力。
奖励条件和原则:
(一)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二)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2.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3.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励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市公安机关决定;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奖励标准: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给予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1.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2.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黑恶势力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3.破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普通刑事案件,不构成黑恶势力团伙案件的,每查证一起个案奖励人民币500元。
4.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外重大逃犯的,或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抓获其他重大逃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举报其他犯罪案件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玉溪市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线索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
0877-2060333(市扫黑办)
13368896110(市扫黑办)
0877-2616219(市中级人民法院)
0877-2696013(市人民检察院)
0877-2691110(市公安局)
0877-2018626(市司法局)
2.举报邮箱:
ynyxshb@163.com
10054087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