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杀群众、制作炸弹…云南发布10起反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21

在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

云南省启动为期3个月的

2020年“全民反恐、共筑平安”反恐怖主题宣传季活动

为全面打赢反恐人民战争

努力营造更加有利的反恐防恐社会氛围

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十起反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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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玉某等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案

2014年,数名暴徒蒙面持刀在某火车站砍杀群众,造成大量人员伤亡,4名暴徒被当场击毙,帕某被击伤后抓获。涉案人员玉某等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帕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熊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

2016年,网民杨某与网友熊某在网络上讨论参加“圣战”及“制作炸弹”等涉恐内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在杨某的教唆及煽动下,熊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易制爆化学品,并试做燃烧实验。杨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熊某因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马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马某因手机内存有大量暴恐音视频和其它宗教有害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四:杨某帮助恐怖活动案

2016年,玉某因涉嫌分裂国家畏罪潜逃至境外。其通过微信与境内杨某联系,请求杨某予以资金支持,杨某通过微信向玉某转账1000元。因帮助恐怖活动罪,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五:某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案

2019年5月21日,某快递公司因多次寄递物品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被当地邮政管理局查获,该快递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快递公司负责人被处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六:某网吧违反实名制登记案

2017年,某网吧因未实名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2018年,该网吧因未实名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再次查获。该网吧被处罚款200000元,工作人员姚某某被处罚款1000元、法人范某某被处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七:某宾馆违反实名制登记案

2018年,某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被公安局予以责令改正。2018年,该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再次被查获,该宾馆被处以罚款10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八:某客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案

2019年,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驾驶员因违反实名制规定让两名乘客站外乘车,被交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2019年,该客车驾驶员再次违反实名制规定站外载客被查获,该客运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客运公司负责人被处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九:某旅游公司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8年,某旅游公司所属的景区因监控视频信息保存使用不符合重点目标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18年,公安机关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旅游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罚款。

案例十:某汽车客运站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8年,某汽车客运站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19年,该汽车客运站因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再次被查获,该客运站被处罚款100000元,安检通道责任人凤某某被处罚款2000元、安检通道责任人张某被处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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