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2020-07-14 15:23: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行为,提高新形势下市委办公室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并提交室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决策。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主持人坚持末位表态并集中正确意见,提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五条 坚持集体决策。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体现班子集体意志,一旦形成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坚持效率原则。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市委办公室贯彻措施;

(二)审议市委办公室向市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市委办公室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委办公室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五)市委办公室重要规章制度、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或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干管权限研究办公室干部的任用、调动、交流、调整、提拔和职级晋升等问题;

(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委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和调整;

(二)修缮(改扩建)项目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制度的项目;

(三)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四)公务车辆的采购、报废处置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单笔或同批次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室务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研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相机进行处置,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方案。议题由相关科室承办,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专业性的议题,应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会议安排,明确牵头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科室认真组织实施。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决定或拒绝执行。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在会议决定未正式作出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会议决定事项实施过程中,牵头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事项进展情况和困难问题适时向室务会议报告。室务会议要发挥核心作用,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向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通报,邀请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应抄送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并适时通报决定事项进展情况。

(二)全体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除紧急情况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造成损失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

编辑:市委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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