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效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措施;
2.市委政研室及党支部、工会的年度计划,全室经费年度预算等事项;
3.市委政研室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4.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任用、交流、调整、奖惩;
2.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
1.招投标项目;
2.办公室修缮改造、购买服务等项目;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与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报主任确定。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属重要干部任免的,必须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三)会议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会议。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提请事项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行议决。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任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主任对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负总责,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及时予以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符合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由办公室按要求报有关部门。
编辑:市委政研室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