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权责清单
2020-07-15 14:34:18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
部门(盖章):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
部门负责人(签字):龚紫山 | ||||
填表日期:2019年10月28日 | ||||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3 类,共计 9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43 项,“追责情形”共计65项。 | |
其中: | |
1.行政许可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0 项; | |
2.行政处罚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3.行政强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6.行政检查 4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7 项; | |
7.行政确认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10.其他行政职权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8 项; | |
审核人(签字):谭俊 填报人(签字):熊位 联系电话:0877-2025672 |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行业 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001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批发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依法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在收到材料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和传媒监管科,电话号码:0877-2025672,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202-3 ; 2.电话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
批发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依法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在收到材料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和传媒监管科,电话号码:0877-2025672,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202-3 ; 2.电话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 | 42个工作日 |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和传媒监管科,电话号码:0877-2025672,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202-3 ; 2.电话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质量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1.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玉溪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号码:0877-2989012,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 ;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印刷业经营者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城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玉溪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877-2989012,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 ;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电影院线公司使用政府资助设备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 |
1.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放映或处理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而影响放映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玉溪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877-2989012,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 ;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活动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玉溪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877)2989012,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 ;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001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变更印刷业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42个工作日 | 1.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和传媒监管科,电话号码:0877-2025672,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202-3 ; 2.电话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42个工作日 | 1.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和传媒监管科,电话号码:0877-2025672,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202-3 ; 2.电话投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77-2027241。 3.信函投诉: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高新区科技大楼A2303-1 邮政编码:653100; 4.网站:http://www.yxlz.gov.cn/电子邮箱 yxsjwdsjgw@599.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编辑:市委宣传部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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