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生态环保中存在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管手段比较单一等问题,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11月22日表示,将研究制定自然生态监管综合性法律法规,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以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强化生态保护监管。
对此,崔书红说,“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保护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本底脆弱,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破坏问题依然存在,生态保护监管任务依然艰巨。他指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进入生态保护与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新阶段,需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规划标准、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四统一”职责,突出自然生态、水生态、土壤生态、海洋生态保护监管的协同推进,构建生态保护监管新格局,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崔书红提出,要强化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和生态保护修复履职两个方面的监管,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监管相关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构建完善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他强调,生态保护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生态保护监管顶层设计,将生态保护监管目标、任务纳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规划以及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等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监管责任。
“用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崔书红说,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执法职能,加强多部门联动执法。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管试点,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记者 郄建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