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从严从紧强化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省民政厅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来源: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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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广大社会组织要切实提高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疫情防控麻痹、厌战、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地落实社会组织所在地(或活动所在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卫生健康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疫情防控措施和工作指引,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提升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水平,从严从紧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防控制度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场所、人员、活动的排查管控,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一是抓好场所防疫。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健全疫情排查防控责任管理制度,搞好公共及办公环境卫生,做好日常消毒,保持清洁干净的工作环境。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加大疫情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和防控力度,提升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严防疫情传播蔓延。二是抓好人员防疫。全面掌握本机构人员动向,及时提醒机构工作人员关注健康码、行程码和官方公布的确诊、无症状感染者行动轨迹。如健康码被赋予黄码的人员立即向社区和单位报告,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离进行健康监测,待健康码转绿后解除隔离。如有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切勿自行诊治,应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按属地原则配合治疗,严守隔离观察有关要求。在社会组织内部和会员中主动做好教育提醒,督促接种疫苗,做到“应接尽接”。三是尽量减少聚集性活动,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中、高风险地区或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地区应暂停暂缓社会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会、讲座、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动;未发生疫情的州市,社会组织应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确需举办活动,应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审批后进行,或以线上召开、延期等方式进行。确须现场举办活动的,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压紧压实防控责任,强化防控硬措施,严格做好人员健康码和行程码“双码”核验,不安排中、高风险地区或存在疫情扩散风险所在地人员跨地区参加线下活动,切实堵塞疫情方面存在瑕疵、漏洞,做细做严做实疫情防控工作。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优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四个服务”的积极作用。鼓励各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根据疫情需求确定募捐方案,帮助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鼓励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链接慈善资源,开展“五社联动”,发挥专业优势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心理援助、困难帮扶、健康监测等精细化服务。特别是在边境一线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控任务艰巨,防控条件非常艰苦。守好国门,管住边境,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全省社会组织要全力以赴支援边境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硬仗贡献社会组织力量。
要及时传达学习中央有关疫情防控最新决策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主动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增强社会公众战胜疫情的决心与信心。要积极报送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各社会组织,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