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推出多项驾考领证便民新措施
新修订的《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多项与驾驶证相关的便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A证和B证)的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实现全国“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方便在户籍地以外学习、工作、生活的群众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规定》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情况作了调整,申请人可以在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考试即可恢复驾驶资格,更好地满足了群众异地考试换证的需求。
●驾驶证准驾车型调整
《规定》中驾驶证准驾车型种类发生变化,将牵引车分为重型牵引挂车A2和轻型牵引挂车C6。小型自动挡汽车C2与轮式专用机械车M也有一定变化。
新增的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C6,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轻型牵引挂车C6驾驶证不能单独申领,须持有其他驾驶证申请增驾。如果你持有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证,可以直接驾驶C6车型的机动车。其余驾驶证增驾C6准驾车型则需要通过考试。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
(1)新增C2增驾到C1的考试要求。C2驾驶证可申请增驾到C1驾驶证,要通过的考试为科目二和科目三。
(2)新增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考试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车A1、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驾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3)新增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要求。已持有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驾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E驾驶证申请增驾普通三轮摩托车D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4)变更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汽车的考试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5)大车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内容变更。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科目二考试项目,由16项变成14项,具体项目调整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取消通过连续障碍和起伏路行驶。
(6)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变更。小型自动挡汽车C2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科目二考试项目调整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7)规定了轻型牵引挂车C6的科目二考试内容。轻型牵引挂车C6的科目二考试内容为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8)科目三考试里程变更。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三考试里程统一,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9)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新增内容。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新增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
●新增加了几种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2)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4)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调整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有7类,一次记9分的违法行为有7类,一次记6分的有11类,一次记3分的有15类,一次记1分的有10类。
其中,常见的压线记3分变为记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记12分变为记9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记3分变为不记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从2分调整为1分,未按规定时间审车和不系安全带的处罚记分也都调整为1分。超速规定放宽,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由原来的记12分转变成记9分。
此外,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常见的违法行为不再记分。
新增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等项目。此外,一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上调了记分处罚,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从6分上调为9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6分上调为9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从2分上调为3分。
●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高成敏青整理)
编辑:刘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