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门县驾驶人李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7.6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而车主刘某明知朋友李某饮酒,仍将车交由其驾驶,被查获时刘某正坐在副驾驶。
易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明知李某饮酒后,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李某驾驶,李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刘某参照李某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其为逃避打击,伪造证据干扰案件办理,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驾驶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车主刘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通讯员 矣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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