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三)
发布时间:2023-09-22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
(中共玉溪市委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王雪峰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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