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3-11-29

一、在2023年有生产经营活动,但在清查时已经关闭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是否属于清查对象?

答:对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在2023年有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清查时已关闭,都属于清查对象。对无证个体户,若满足其他个体经营户定义的(包括一年内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等),也属于清查对象。

二、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的省、地市级分公司能否参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视同法人?

答: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市级保险机构可以视同法人单位。保险经纪(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三、根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缴纳增值税、且能够填报普查表的单位允许将注册地视同实际经营地,如何标记这些单位?要求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当地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查,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清查软件支持对此类单位进行标记。对于此类单位,应至少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说明、在注册地缴纳增值税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作为普查对象?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一般应填哪类?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领取了证照,且主要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经济社会活动的,作为清查和普查对象。在填写普查表时,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一般应填“其他”。

五、军队医院、部队干休所是否纳入地方普查机构的普查范围?

答:军队医院、部队干休所应由军队部门普查。

六、多产业法人单位的本部是否需要填报清查表?行业代码如何确定?

答:多产业法人单位的本部需要填报621表。对于多产业法人单位,当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跨越行业门类时,总部应归入企业总部管理(7211);当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活动未跨越行业门类时,总部随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

七、《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数据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要求,不得仅依据证照信息填表,清查结果中不应包含无经济社会活动的“空壳”企业。如何定义和甄别“空壳”企业?

答: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仅注册、没有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不属于清查对象。在实际清查过程中,必须组织普查员上门实地调查清查对象经营状况,并进行定位。原则上填报清查表的企业应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经营人员;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必须正常缴纳增值税,才能作为清查和普查对象填表。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视为“空壳”企业,不应填报清查表。

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依法普查意识,加强培训,严禁依据底册信息编造清查表。对在同一地点集中注册、同一自然人注册多家企业等情况,以及曾布置集中注册任务或考核目标的地区,要加强数据审核和甄别。

八、各专业个体经营户的抽样比是多少?

答:初步测算,各专业在各地市级普查小区样本量约为各地市级普查小区数量的2%左右。

来源:玉溪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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