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普小知识丨什么是经济普查?
发布时间:2023-11-29

一、概念与历史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国家先后完成了三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70年来,我国的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演变与发展过程。2004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并于同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

目前,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目的与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在我国,经济普查是为全面了解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家底”,全面掌握了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大量基础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

(二)为常规统计提供必要条件。

通过经济普查,可以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开展常规统计调查、其他大型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统计数据分析和解读工作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

(三)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

经济普查是涉及经济活动最广泛的统计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面系统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为全国和地区GDP核算提供了非常翔实的资料。

(四)为地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经济普查除了可以为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各项职责、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统计数据资料外,还能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信息服务。

三、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四、方法与流程

经济普查针对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部门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采用全面登记、联网直报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等手段相结合、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五、组织与实施

(一)统一领导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筹开展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的要求,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具体包括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中央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及投入产出调查;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数据安全

为全面保障普查数据安全,防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篡改、丢失、泄露、破坏等安全风险,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普查工作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防数据风险,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处理系统物理环境监控和软件安全监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建立数据提供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普查数据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遵循需求导向和安全有序原则,严格审核数据发布内容,依法公开普查数据。

七、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统计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来源:玉溪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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